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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6月 30日   五  18时 1分 20秒
江西省方志敏研究会 江西省方志敏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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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方志敏研究会
  •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双子塔A2栋48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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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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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江西省方志敏研究会。
本团体名称英文为 Jiangxi Fang Zhimin Research Association,缩写:JXFZMR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方志敏研究者自愿组成,学术性、非营利性江西省内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带领热心于方志敏研究的同志,开展关于方志敏的思想理论和生平业绩的全方位学术研究和宣传,服务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社联,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江西省社联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双子塔A2栋4807室

第二章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 本团体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本本会党组织书记由本会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团体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本会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一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方志敏的生平业绩和精神研究;
(二)组织开展方志敏战友及闽浙赣革命根据地、红十军烈士生平事迹研究;
(三)征集、整理方志敏及有关烈士的档案、文物、资料及信息;
(四)组织开展关于方志敏研究的研讨会、年会、论坛等学术活动以及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工作;
(五)组织学术研究成果的评奖和应用转化工作;
(六)组织课题立项评审和向上级部门推荐课题立项工作以及上级委托研究课题的组织实施工作;
(七)组织在全国开展方志敏生平事迹巡回展览以及宣讲工作;
(八)本团体网站、公众号及其他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的开发和运营,为方志敏研究提供信息化服务;
(九)本团体会刊、集刊、电子简报、特报等相关资料的编辑工作;
(十)本团体系统内及对外业务培训工作;
(十一)开展业务咨询服务;
 (十二)其他社会服务活动。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关心、支持方志敏研究并参加本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烈士后人及亲属,经本会常务理事以上人员推荐,可作为特邀会员申请加入本会,并遵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方志敏研究并参加本会的活动。
第十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推荐和发展新会员。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壹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一般不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壹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八条一、三、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立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任职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或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应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
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
(四)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使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在本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处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2年11月27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